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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甲、来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1〕233号

被告人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村***组*户。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1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来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村***组*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16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9年9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处罚款200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7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8年4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村**陈*组*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街**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甲、来某某、华某某、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晚上,被告人华某甲、华某某饮酒后在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KTV的走廊内无故踢踹龚某某。龚某某被踢后心中不满,纠集冉某甲、冉某乙等人,返回与华某甲等人发生扭打。期间,被告人华某甲、华某某、来某某、石某某与龚某某、冉某甲等人扭打在一起,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龚某某、冉某甲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华某甲、华某某、石某某由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涉案双方现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资料、申请书、刑事和解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冉某乙、武某某、赵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汤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冉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华某甲、来某某、华某某、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鉴定意见:检验结论告知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甲、来某某、华某某、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甲、华某某、来某某、石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甲、华某某、来某某、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来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华某甲、华某某、石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来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莫文超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华某甲、华某某、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被告人来某某现被羁押在萧山区**。

2、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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