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甲涉嫌失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晚22时许,被告人华某甲在其承包的位于巴彦高勒镇**村东北方向约4华里处的耕地内点烧秸秆,其见耕地内没有明火便离开现场,后秸秆复燃蔓延至耕地北侧高某某承包的林地,致使林地大面积过火,经扎赉特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过火林地位于巴彦高勒镇3林班内,过火面积166亩,其中林地面积156亩,树种樟子松,农田10亩。案发后华某甲与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一次性给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气象资料证明、和解协议、证明、申请书;
2、证人于某某、华某乙、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华某甲的供述;
5、林业案件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甲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给付,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宋伟光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联系电话150********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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