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华某甲,男,1986年2月14日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冶市**办**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移送下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24日至7月8日)。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8日至8月8日)。经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于2019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10月29日)。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20日,在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庙新址处,被害人华某乙与正在进行拆迁工作的华某丙(原**村委会工作人员)发生矛盾,继而争执扭打,华某乙用安全帽将华某丙打伤后离开现场。华某丙将被打一事向相关村干部报告。被告人华某甲与徐某某(**村村委会支部书记兼主任)等人闻讯后赶到**庙新址与华某丙见面并了解情况,后由华某甲开车带徐某某、华某丙沿路找华某乙欲将其送去派出所处理。在开发区**物流附近发现华某乙驾驶摩托车,华某甲开车将其逼停在马路边,随即拿了一把方向盘锁下车,与华某乙争执后,用方向盘锁打华某乙,此时,明某某(另案处理)等村干部也闻讯赶来处理,明某某与华某乙发生争执,并对华某乙拳打脚踢,在场其他人立即进行扯劝。金山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并拨打120救护车将华某乙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华某乙左上肢损伤属轻伤一级;华某丙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华某甲于2018年9月14日到开发区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华某甲、明某某已赔偿华某丁人民币20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华某丙、兰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华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娟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大冶市**街道**村**号,联系方式1338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光盘十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