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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甲盗窃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78********,广东省英德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019年10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华某甲,于2017年10月2日,联系同案人华某乙(已判决)驾驶车牌号为粤F*****的小汽车载其与同案人谢某某(已判决)、罗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到韶关汽车站,在车上指使同案人谢某某、罗某某到潮州市实施盗窃,并提供人民币1000元作为作案资金。同案人谢某某、罗某某,到韶关汽车站搭车至潮州市后,实施盗窃作案三宗,具体为:

1、2017年10月3日晚上,同案人谢某某、罗某某,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潮州市湘桥区**花园**座楼下,由同案人谢某某望风,同案人罗某某爬柱子进入该座**房,准备将房内的1条黄金手链、1部美图手机、1枚戒指、1只手表及其他饰品盗走时,被被害人陈某甲夫妇发现而未得逞。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211.47元。归案后,赃物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17年10月4日晚上,同案人谢某某,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花园,采用攀爬防盗网入室盗窃的手段,进入该小区**幢**房被害人陈某乙的家中,将房内现金人民币700元及2块玉佩、1个钱币盗走。归案后,赃款物无法追回。

3、2017年10月5日晚上,同案人谢某某,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豪庭,采用剪断防盗网的手段,进入该小区**幢**房被害人杨某某的家中,将房内2包中华牌香烟盗走。归案后,赃物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入室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甲,部分盗窃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介锐

                                2020年4月24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华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五册;

     3、物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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