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华某甲,曾用名华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镇**街**号。2015年12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1月13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25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案犯李某甲、潘某甲(二人均在逃)、被告人华某甲密谋在网络非法放贷收取高额利息牟利,并商定所发放贷款的还款期限为8天,以推广费、咨询费等名义扣除贷款所贷金额的30%后发放给借款人,先后纠集案犯叶某某、潘某乙、何某某、郑某某、李某乙、陆某某(六人均由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另案处理)加入,使用“呼死你”软件催债,滋扰借款人及其联系人,期间案犯李某甲、潘某甲、被告人华某甲等人共向梁某甲、黄某某、梁某乙等205人发放贷款达1061000元,被告人华某甲从中非法获利4000元。其中案犯李某甲负责出资购买电脑,租赁肇庆市高新开发区***栋**座**房、**栋**座**房作为工作场所,提供放贷启动资金等;案犯潘某甲生负责搭建网络平台等;被告人华某甲负责审核借款人资料后发放贷款,收取欠款等;案犯叶某某、潘某乙、何某某、郑某某、李某乙、陆某某负责联系借款人、初核借款人资料等。
被告人华某甲于2019年12月27日在肇庆市高新开发区***栋**座**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手机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及其搜查笔录、微信通讯录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叶某某、梁某甲、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华某甲的某某与辩解;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为牟利非法经营贷款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某某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甲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立华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华某甲现羁押在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光盘捌张随案移送。
3.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