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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正国盗窃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华正国,绰号“华四娃”,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4月11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8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患严重疾病于同日经简阳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因疾病未愈于2014年经简阳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至2015年3月24日。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9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简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正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晚,被告人华正国来到简阳市简城镇滨江路浅水湾小区外,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道路边的川A*****猎豹牌越野车副驾驶位置玻璃破坏,将车内2包黄鹤楼牌香烟、3包中华牌(软)香烟、1瓶52度500ml装五浪液、2瓶50ml装1573白酒以及1条云烟(软大重九)香烟盗走。事后华正国将1瓶52度500ml装五浪液和8包云烟(软大重九)香烟存放在陈某某车上,其他物品自用。2020年10月4日上午,华正国主动到简阳市公安局简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被盗五粮液为真品,经简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五粮液价值人民币1139元。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被盗云烟(软大重九)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另查明,华正国亲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盗五粮液、香烟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照片;

4、鉴定意见书;

5、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6、证人陈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7、被告人华正国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华正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正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正国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华正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华正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华正国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梁

202118

附:

    1、被告人华正国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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