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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永旺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华永旺,小名李红,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庙街镇**村委**村**号**号。2020年7月29日,因本案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永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华永旺以拆卖毒品海洛因零包的方式,分6次将重约0.36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华某某、左某某等人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华永旺在其位于巍山县庙街镇**村**号**号的家中,1次将重约0.06克的海洛因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吸食;

(2)2020年7月间,被告人华永旺在其位于巍山县庙街镇**村**号**号的家中、华某某家中等地,分2次将重约0.12克的海洛因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华某某吸食;

(3)2020年7月间,被告人华永旺在其位于巍山县庙街镇**村**号**号的家中以及华永旺户北面鱼塘塘埂边等地,分3次将重约0.18克的海洛因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左某某吸食;

2、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华永旺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华永旺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7个,经称量,净重0.82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永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永旺违反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进行贩卖,数量累计约1.1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永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华永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庆玲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华永旺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黑色华为Nova5i手机1部,金色OPPOA37m手机1部现存巍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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