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华洪雨,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北安市**镇**村**组**号,现住天津市塘沽区**街**村**房。2019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洪雨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华洪雨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某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断线钳、口罩、电台等工具,驾车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天津蓝星清洗有限公司,采取翻墙入院并用断线钳等工具剪断电缆后,从院墙下流水孔将电缆运出厂的方式,共盗得电缆线600米、铜导排126米。后被告人华洪雨等人将被盗电缆予以销赃,其获利13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6315.6元。
2018年3月5日,被告人华洪雨伙同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某某某、刘某某,预谋后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车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天津蓝星清洗有限公司,采取同样手段共盗得电缆线580米后予以销赃,其获利13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7100.5元。
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华洪雨伙同被告人李某某,预谋后驾车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天津蓝星清洗有限公司,翻墙入院后,用断线钳剪断300米电缆线时被保安当场发现,未得逞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320.5元。
2018年4月3日,被告人华洪雨伙同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某某某、王某乙(已判决),预谋后携带上述工具,驾车到天津市渤天化工有限公司环氧氯丙烷厂,采取同样手段盗得电缆线494米后予以销赃,其获利8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9028元。后被告人华洪雨于2019年7月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洪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洪雨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洪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洪雨在一起盗窃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洪雨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宇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华洪雨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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