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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辉诈骗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723号

被告人华辉,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821990********,汉族,专科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镇**村**号。被告人华辉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华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华辉,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 8 月 6 日至 11 月 16 日期间,被告人华辉以帮客户办理未结清车辆、房产贷款垫资从中赚取垫资费为由,捏造虚假客户车辆、房产信息,骗取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吴中区、虎丘区等地的焦某某、张某甲、陈某某、郁某某、黄某甲、张某乙、刘某某7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 143 万元。

案发后,被告华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等;

2.证人黄某乙、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黄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华辉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华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华辉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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