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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长生盗窃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华长生,绰号“老九”,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长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华长生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大道1069号正在装修的店内盗窃4根空调铜管(2根长的约10多米长,2根短的约4、5米长)。2020年9月4日凌晨1点左右,华长生再次进入该店内准备盗窃时,被店主当场抓获。经景德镇市珠山区发改委价格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170元。

被告人华长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害人高某某陈述;3.被告人华长生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长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长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长生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华长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小邦  

检察官助理:余卫爱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华长生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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