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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协洛、泽某达吉故意杀人案)_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州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协洛,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311994********,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乡**村,案发前住青海省果洛州达日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白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白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白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泽某达吉,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311995********,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乡**村,案发前住青海省果洛州达日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白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白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白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协洛、泽某达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2日向白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院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2月1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前,被告人协洛因卖车给根某甲一事与多某某产生矛盾,后被告人协洛家位于白玉县**乡**村的牛场房屋被烧,怀疑是多某某家所为,再次产生矛盾。被害人伍某某(男,藏族,殁年42岁,系白玉县**乡**村**寺僧侣)先后参与了被告人协洛家与多某某家的矛盾调解,但均未果。被告人协洛一家认为被害人伍某某在调解过程中故意偏袒多某某一方,遂对伍某某产生怨恨。

2015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协洛在色达县城出租房内向被告人泽某达吉和翁某某(在逃)提意杀害伍某某,被告人泽某达吉、翁某某表示同意。被告人协洛准备好作案时使用的小口径步枪2支,手枪1支后,通知被告人泽某达吉和翁某某前往白玉县辽西乡昌麦村会合。三人会合后,在白玉县辽西乡昌麦村通村公路“郎叶麻”地段处设伏。2015年7月5日下午,被害人伍某某骑摩托车搭乘其侄女根某乙途经设伏点时,被告人协洛持小口径步枪向伍某某多次射击,随后被告人泽某达吉和翁某某也分别持手枪、小口径步枪向伍某某进行射击。伍某某被击中后当场身亡,被告人协洛、泽某达吉和翁某某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伍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损伤造成双肺破裂、肝脏破裂、胃破裂、肠道破裂导致大出血死亡。

被告人协洛于2019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泽某达吉于2019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协洛、泽某达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协洛、泽某达吉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协洛、泽某达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茂林

2020年5月19

附:

1.被告人协洛、泽某达吉现羁押于德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碟柒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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