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卓伟俊,绰号“黑仔”,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村**号,住广东省电白县**村**号。2018年4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伟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卓伟俊及黄某某、卓某某、严某某、毛某甲、毛某乙(均已判决)等人作为诈骗集团负责取款的成员,由被告人卓伟俊和严某某、毛某甲等人组建QQ群,先由毛某甲指使毛某乙等人办理多张银行卡,后毛某甲将上述银行卡信息提供给被告人卓伟俊,该诈骗集团诈骗获得赃款转入上述银行卡后,由被告人卓伟俊在该群内发布取款指令,毛某乙等人根据上述指令先后在广东省广州市、惠州市等地通过ATM机取现,严某某前往上述取款地从毛某乙处收取诈骗钱款,后严某某将上述诈骗钱款通过无卡存现、银行卡转账等方式转至黄某某、卓某某名下银行卡,再由黄某某、卓某某将钱款取现后交由被告人卓伟俊。在此期间,2019年3月17日,天津市东丽区的被害人张某甲被该诈骗集团冒充其朋友的名义骗取人民币45万元;2019年3月27日,天津市静海区的被害人张某乙被该诈骗集团冒充其客户的名义骗取人民币1万元;2019年3月27日,天津市蓟州区的被害人孙某某被该诈骗集团冒充其朋友的名义骗取人民币1万元。上述钱款均由被告人卓伟俊及黄某某、卓某某、严某某、毛某甲、毛某乙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取现。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卓伟俊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手机等作案工具。
2、微信聊天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
3、同案犯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卓伟俊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伟俊伙同黄某某、卓某某、严某某、毛某甲、毛某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诈骗集团,使用银行卡转移诈骗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伟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赵云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卓伟俊现被羁押于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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