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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伟陈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50号

被告人卓伟陈,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82********,广东陆丰市人,汉族,初中,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2006 年9 月12 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元,2010 年1 月18 日因减刑刑满释放;2016年9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9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批准逮捕,次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伟陈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卓伟陈吸毒成瘾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8月底至10月15日期间,先后4次将2.4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肖某某(处行政处罚)吸食,收取毒资合计人民币1200元。

1、2019年8月底,被告人卓伟陈在陆丰市**镇**旁将冰毒0.6克贩卖给吸毒人员肖某某吸食,以支付宝转账方式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2、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卓伟陈在陆丰市**镇**旁将冰毒0.6克贩卖给吸毒人员肖某某吸食,以现金方式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3、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卓伟陈在陆丰市**镇**站旁将冰毒0.6克贩卖给吸毒人员肖某某吸食,以现金方式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4、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卓伟陈在陆丰市**镇**旁将冰毒0.6克贩卖给吸毒人员肖某某吸食,以现金方式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卓伟陈在其位于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的住所因吸毒被陆丰市公安局查获,现场缴获用于贩卖的疑似毒品三小包,净重共计3.75克,及小型电子秤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伟陈无视国家法律,竟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伟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赛炳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卓伟陈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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