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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冰峰诈骗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卓冰峰,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200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住福建省南安市**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冰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卓冰峰在淘宝店铺看到卖家谢某某出售玉玺,便对谢某某谎称其要帮父亲购买两套价值总计87万元的建军玉玺,可以先付定金5万,取得谢某某的信任。后卓冰峰通过微信,以自己、父亲、朋友的名义先后以定金不足、需要补足货款、帮忙解冻银行账户等理由,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3日陆续从谢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14.97万元。被告人卓冰峰将收到的钱款用于个人挥霍,并在谢某某多次催要钱款时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

2020年2月初,被告人卓冰峰在国内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利用群众急需口罩的心理,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出售口罩的信息。2020年2月7日,被害人汪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昆明的刘某某准备购买一次性口罩9万个(单价2.5元/个),并先后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刘某某转账22.6万元。后刘某某经朋友推荐联系上被告人卓冰峰,卓冰峰谎称其有渠道能购买到口罩,并将厂家资质发给刘某某,双方约定每个口罩2.4元,刘某某于2月8日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卓冰峰转账共计21.6万元购买9万个一次性口罩。被告人卓冰峰在收到货款后,隐瞒其没有渠道购买口罩的事实,还在刘某某、汪某某催发货或者退还货款时编造货款已经发给上家,需要等待上家退款等各种理由拖延,并将收到的钱款用于购买电脑、住酒店、吃请等挥霍用途。在得知汪某某报警后,卓冰峰于2月13日退还给汪某某1万元,剩余钱未退还。

2020年2月份,被告人卓冰峰在朋友圈看到被害人陆某某欲购买口罩的信息,便主动联系陆某某,称其可以帮忙购买口罩。后陆某某于2020年2月7日转账1.5万给卓冰峰用于购买口罩,约定次日发货。次日,陆某某未看到发货信息,卓冰峰对其谎称口罩在高速上被政府征用,可以联系厂家退还货款。后卓冰峰以上家未退款项为由,一直未将1.5万元退还给陆某某。

案发后,卓冰峰的亲属代其退还20.6万元给被害人汪某某;退还49700元给被害人谢某某,余款10万元已达成还款协议;退还1.5万给被害人陆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两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汪某某、谢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卓冰峰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笔录;

7.电子勘验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冰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冰峰到案后,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检察官助理:储媛媛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卓冰峰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3.光盘10张。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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