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卓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社区******,卡布婴童用品控股集团仓库管理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晚上,卓某和同事在龙里县北部园区人才市场对面饭店吃饭喝酒,酒后卓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桂A****N小型汽车由龙里县北部园区人才市场往龙里县县城方向行驶,20时30分行驶至龙里县高新大道500米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对卓某作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将卓某带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血样两管,聘请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卓某的血液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卓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2.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号牌为桂A****N小型汽车;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现场查获照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血样提取封存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刘某某、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卓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2.1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卓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邹英
检察官助理 沈艳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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