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被告人周xx,男性,1978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8xx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羁押前住喀什市唐城国际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逮捕。因该案于2019年10月7日至10月13日被行政拘留。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xx、周xx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20年2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6日期间,被告人卓xx、周xx在喀什市唐城国际锦绣苑2单元地下室摆设麻将桌,提供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卓xx、周xx的供述,姜xx、权xx、王xx、王x、任xx等29名证人的证言、书证、电子物证检查分析报告、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xx、周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xx、周xx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卓xx为主犯,周xx为从犯,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自侦查阶段就自愿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卓xx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xx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康海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副本12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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