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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周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93********,汉族,大专文化,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区**村**幢**室(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县**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卓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3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4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92********,汉族,大学文化,外卖员,住江苏省宿迁市**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4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94********,汉族,初中文化,靖江市**石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人,住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4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周某某、陆某某、范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卓某某、周某某、陆某某、范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卓某某、周某某、陆某某、范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卓某某、周某某、陆某某、范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被告人卓某某,在明知“老板”(身份不明)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向多人收购银行卡(包括手机号、U盾、身份证照片)共计74套,并出售给“老板”获利人民币132500元。后“老板”实施网络犯罪,利用上述银行卡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49669121.4元。

2.2020年9月1日至9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卓某某、陆某某结伙,并纠集被告人范某某,在明知“老板”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加入专门用于接收“老板”转账指令的Skype聊天群。被告人陆某某、范某某使用由被告人卓某某、周某某事先准备的35张银行卡及多部手机,登陆手机银行APP收取来历不明的资金后,随即按照指令转移至“老板”提供的银行账户内,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45420609.97元。被告人卓某某、周某某、陆某某分别获利人民币170465.59元、169250元、31221元。

被告卓某某、周某某、陆某某、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自被告人卓某某处扣押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20张,自被告人周某某处扣押笔记本2本、银行卡9张、U盾5个、苹果一体机1台、平板电脑1台、手机2部,手机卡2张,自被告人陆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自被告人范某某处扣押手机16部、U盾24个、笔记本电脑2台、银行卡7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查询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卓某某、周某某、陆某某、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支付宝账单、微信转账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周某某、陆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陆某某、范某某结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周某某、陆某某、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周某某、陆某某、范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滔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卓某某、周某某、陆某某、范某某均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所扣押物品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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