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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彭某甲等4人污染环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卓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64********,汉族,高中文化,原在广西**科技有限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广西梧州市新兴**城。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丙,曾用名彭某丁,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戊,绰号“某某丙”,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519740701083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3日经蒙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彭某甲、彭某丙、彭某戊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卓某某因其所在务工的广西睿奕科技有限公司的废电池长期积存,需要处理,便请求公司负责人将废电池交由其找有处置废电池资质的第三方处理,获同意后,被告人卓某某并未依其承诺行事,而是找到同籍的被告人彭某甲,让其将公司废电池运回蒙山县作填埋处置。彭某甲交代被告人彭某丙雇请黄某甲用车将约2吨废旧电池运到蒙山县黄村镇六埠村高怀组那屯村道边,雇请刘某某用钩机开挖沟坑,将废电池填埋。2019年10月,卓某某又让彭某甲将一批废电池运回蒙山县填埋,彭某甲与彭某丙用自己共有的一部车,并雇请黄某乙一部车,两车共载有废电池约8吨运回到蒙山县黄村镇六埠村蓝江山荒地,雇请被告人彭某戊用钩机开挖沟坑,将废电池填埋。2020年3月22日,卓某某再让彭某甲处理一批废电池,彭某甲、彭某丙用自己的车将约2吨的废电池运回在第一次填埋废电池的地方,又雇请彭某戊用钩机开挖沟坑填埋。当晚23时许,填埋在那屯村道边的废电池发生爆炸,村民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案发后,被告人卓某某、彭某甲、彭某丙、彭某戊分别向蒙山县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交代了犯罪经过。2020年6月17日蒙山县生态环境部门和蒙山县公安部门将填埋废电池开挖转移到蒙山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空地处暂时作保护性的放存,并对废电池及一起挖出的泥土和包装物进行分拣,分拣出废电池经称重为9.668吨。2020年8月18日,上述废电池、包装物和被污染泥土已由广西睿奕科技有限公司交由湖南金凯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处置。

经鉴定被填埋的废电池系工业固体废物,其具有浸出毒性,判定为危险固体废物;填埋废电池的地点及周边经监测,土壤、饮用水、地表水主要监测指标均未超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彭某甲、彭某丙、彭某戊违法国家规定,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四被告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小勇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彭某戊现取保候审于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卓某某、彭某丙、彭某甲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2、卷宗陆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量刑计算表》肆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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