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19〕791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暂住扬州市广陵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卓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卓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扬州市**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巷**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31986********,汉族,文盲,无业,暂住扬州市邗江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地江苏省宝应县**镇**路**号)。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2日经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杜某某、姜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卓某某、杜某某、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姚某甲、王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卓某某、杜某某、姜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卓某某辩护人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杰、姜某某辩护人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柳、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0日退回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0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21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卓某某、杜某某、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在扬州市邗江区望月路汉森熊酒吧内因上厕所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杜某某的同行人员被告人姜某某、卓某某等人及被害人王某甲的同行人员姚某甲、姚某乙等人先后至厕所门口。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姜某某与被害人姚某甲等人发生冲突。被害人姚某甲将一个啤酒杯扔向被告人杜某某,致使被告人杜某某头部受伤流血。被告人杜某某与姜某某以拽头发、脚踹的方式随意殴打被害人王某甲、姚某甲等人,被告人卓某某与同桌的其他两名男子(另案处理)以拳打脚踢的方式随意殴打被害人姚某乙、姚某甲。经鉴定,被害人姚某甲、王某甲、被告人杜某某的伤情均达轻微伤。
被告人卓某某、杜某某、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人姚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110报警受理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顾某某、赵某某、殷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姚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卓某某、姜某某、同案人王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杜某某、姜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杜某某、姜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卓某某、杜某某、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晓慧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泗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泰州市兴化市**巷**号;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宝应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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