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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屏南县**乡**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6月27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作调解处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由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屏南县**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屏南县**镇**小区**栋**室。曾因赌博于2011年2月10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由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卓某某、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晚,被告人卓某某、林某甲与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以上四人另案处理)在屏南县古峰镇佳垅环岛旁“燕子小炒店”吃夜宵期间提及王某甲、王某乙父亲王某丙被王某甲前男友陆某某殴打一事,王某甲遂电话将陆某某约至上述地点商谈解决此事。次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陆某某到达“燕子小炒店”门口路段后,被告人卓某某与陆某某发生口角,卓某某先行动手殴打陆某某,后林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上前伙同卓某某共同殴打陆某某,致陆某某受伤。经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陆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卓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张某甲等人的家属赔偿了陆某某的医疗费用、营养费用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取得陆某某的谅解。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卓某某在屏南县黑潮奶茶店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南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害人陆某某提供的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卓某某、林某甲及同案人王某乙、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林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林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林某甲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检察官助理:陈秀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屏南县**乡**村**号,电话号码:1806030****;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屏南县**镇**小区**栋**室,电话号码:13850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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