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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潘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08年10月28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1年4月释放。 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路**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8日,被害人蓝某某因急需资金人民币20万元(以下币种同),至被告人卓某某处借款,卓某某伙同被告人潘某某,通过潘某某的银行账户将50万元转账至蓝某某账户,转账当日由蓝某某柜台取现30万元,交还给卓某某,制造被害人借款50万元的假象;后诱骗蓝某某于7月22日签订借款5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并进行公证,将本市长宁区万航渡路**弄**号**室的房产抵押给潘某某,并与卓某某签订全权委托处理上述抵押房产的《委托书》。

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否认自己的行为系诈骗。同年7月17日,被告人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蓝某某的陈述及涉案房产的抵押借款合同、全权处置委托书、公证书、银行交易明细等材料,主要证实被告人卓某某、潘某某采取签订虚假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制造虚假银行走账等方式,将被害人蓝某某的债务虚增至50万元的事实。

2.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主要证实,被告人卓某某的前科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主要证实,本案案发及二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卓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罪,并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黎洪友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潘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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