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6199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公馆**栋**室(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花园**幢**室)。被告人卓某某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合肥海关驻新桥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5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路**社居委**广场**室。被告人路某某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合肥海关驻新桥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海关驻新桥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海关驻新桥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路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卓某某与被告人路某某商议共同出资购买走私入境大麻油吸食。同年1月7日,卓某某转账3700元给在美国的朋友(微信昵称“方丈身披过肩龙”),购买大麻油,并留下路某某收货地址“安徽省淮南市**俱乐部”,收货人“liutiantian”。2020年1月15日,单号EY411966****的包裹以“smoke”申报品名从合肥国际邮件互换局邮寄进境。2020年1月18日晚21时许,路某某到淮南市**俱乐部取件,现场被抓获。该包裹被当场扣押,内装疑似大麻油五支、大麻油吸食工具两套。经称重,查获疑似大麻油净重共计3.181克。经鉴定,查获五支疑似大麻油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卓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公馆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称重笔录、转账记录等书证;3.被告人卓某某、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6.微信语音聊天记录、扣押、称重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伙同被告人路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大麻油3.18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胜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卓某某被取保侯审在其住处;被告人路某某被羁押在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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