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卓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6********,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村**号,现住福鼎市**街道**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98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村**号,现住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村**号,现住福鼎市**镇**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郑某某、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下午,福鼎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何某某、叶某某等人带领辅警吴某某、林某某等人在被告人郑某某位于本市**镇**村**号的房屋进行查禁赌博及检查执法过程中,被告人卓某某、郑某某、朱某某等人以围堵、拉扯、抓拧执法人员及围堵、拍打警车、拉扯警车车门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将赌博人员带离现场,致使辅警吴某某受伤、涉赌人员脱逃。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在本市**镇**村**号经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卓某某珍在在本市**街道**巷**号经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闽******警车照片。
2.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卓某某、郑某某、朱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人民警察证、在职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叶某某、董某某、马某某等10人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5.被告人卓某某、郑某某、朱某某供述与辩解。
6.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7.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8.福鼎市公安局提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郑某某、朱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振丰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郑某某、朱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案件材料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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