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卓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广东省平远县**镇**村**楼**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平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广东省平远县**镇**路**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上旬,被告人卓某某见开设微信“斗牛”赌博群有利可图,遂与刘某甲(已判决)合伙开设“一元一分、两分底”微信“斗牛”赌博群,二人各占50%股份,刘某甲购买付费“房卡”小群兼任财务,卓某某拉人入伙,并以赌客身份参与赌博。所设赌局分别为12局或24局二种,每局9至12人组成,在每局赌局结束后,将系统自动生成的输赢情况计分图在群内发出,并发出“微信收付款二维码”与赌民结算赌资,每局从“大赢家”抽取20-30元、从“二赢家”抽取10元作为。2018年6月中旬,刘某甲以200-1000元不等日工资雇请吴某某(已判决)为赌博群财务,负责在微信赌博群内发送房卡链接网页、建立“房间”、发放微信收付款二维码、结算赌资、收取“水钱”、拉客参赌。至2018年7月上旬,卓某某因所拉赌客流失而退股退群,刘某甲、卓某某共渔利1万多元,并分别从渔利金额中获得分红。
2018年7月7日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和刘某乙(在逃)成为刘某甲所设微信“斗牛”赌博群的股东,刘某甲占70%的股份,陈某某占25%的股份,刘某乙占5%的股份。同年7月下旬,刘某甲以200-1000元不等日工资雇请刘某丙(已判决)为赌博群财务,与吴某某一起负责群内事务。至2018年8月2日左右,因陈某某所拉的赌客不参赌并且欠账,刘某甲将陈某某和刘某乙踢出赌博群并继续独自经营,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共渔利3万多元,刘某甲和陈某某、刘某乙三人分别从渔利金额中获得分红。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22日到平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卓某某于2019年8月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4.鉴定意见;5.物证;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微信小设赌场,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卓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卓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陈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香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柒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