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97********,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慈利县**村**组。因犯非法拘禁罪,2016年4月21日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9月20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八哥”,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慈利县**镇**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10月2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退回慈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慈利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晚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卓某某以手中有被害人张某某的妻子与他人的亲密照片为由,向张某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张某某以已离婚为由拒绝支付。卓某某和陈某甲为了证明手中持有照片,遂将该照片打印后安排孙某某(另案处理)送至慈利县“法兰图艺术酒庄”和“善艾堂”店内,要店员转交给张某某和其前妻。因索要未果,卓某某又与孙某某将彩印的照片张贴至慈利县零阳镇白竹水一砖厂、环城铁路桥下、人民广场、“善艾堂”店铺门口以及万福村张某某家附近等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指认现场照片、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陈某乙、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卓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卓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本案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卓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1667001****)、陈某甲(1580744****)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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