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卓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卓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卓某某驾驶车牌为渝H*****的小型轿车,从黔江区正阳街道往舟白街道磐石小区行驶,行驶至重庆市黔江区物流大道园区路口左转弯时,与物流大道直行的被害人田某某驾驶的车牌为渝D*****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田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卓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2019年7月30日,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卓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田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视频截图、车辆信息、急诊科抢救记录、物流大道限速标志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及照片等书证;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

3.证人冉某某、冉某甲、陈某某、杜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等的证言;

4.尿液检测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书、车辆检验报告书、乙醇检验报告书;

5.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卓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安华

检察官助理:邹雪娇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5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