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041980********,汉族,本科文化,工作单位永安市**局,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家住福建省永安市**路**号**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8时57分许,被告人卓某某驾驶闽G*****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永安市燕南燕江南路往永安市燕南荣康东路方向行驶,途径永安市含笑大道1255号门口事故路段,碰撞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廖某某,造成被害人廖某某受伤经送永安市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果。2020年4月20日,永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卓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卓某某打“120”电话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驾驶员证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分析意见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照片;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行经事故路段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导致事故发生,造成死亡一人的事故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在案发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文胜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安市**路**号**幢**室。
2.移送监控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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