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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公诉刑诉〔2014〕2091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镇**路**号。因信用卡诈骗嫌疑,于2014年7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7月3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卓某某向本市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6************)用于透支消费。自2013年11月1日最后一次还款后,被告人卓某某开始拖欠银行欠款。经银行员工多次催缴,被告人卓某某仍拒不还款。期间,卓某某变更了申领登记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拒接银行催款电话,逃避银行催缴欠款。截止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卓某某共计欠款本金人民币19847.66元、利息等费用人民币5770.54元。2014年7月16日,被害单位受托人谭某将被告人卓某某扭送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委托书、报案材料、催收历史、流水账单、证明函、身份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核查登记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卓海尔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的证言;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询问笔录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官国城

2014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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