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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37号 

  被告人卓某某(自报姓名),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村委会******号,现住广东省惠东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多被告人卓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大岭街道东进大道往平沙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环城北路洪湖村红绿灯处时被交警大岭中队查获。随后抽取卓某某血液检测检验。经检验,卓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光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卓某某现在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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