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81********,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系四川**股份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街**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3日15时21分许,被告人卓某某醉酒后驾驶川C6****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该车行驶至自贡市自流井区龙汇街丹桂幼儿园路段冲上道路右侧绿化带碰撞路灯后车辆侧翻,造成车辆、路灯、绿化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往现场对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交警部门认定:卓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鉴的卓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312.4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卫生管理站11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车辆信息、车辆投保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鉴定意见告知书等;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讯问卓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抽血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莉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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