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924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曾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12月8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卓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号轻型栏板货车(未年检),从南安市**镇**村**路**出发,往**镇**村方向行驶,至**路**路段,碰撞对向行驶的由王某甲驾驶的闽******号二楼摩托车(后载王某乙),造成王某甲、王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经王某甲报警,被告人卓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查获。同日21时55分,经对被告人卓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53mg/100ml。同日22时9分,执勤民警将被告人卓某某带至翔云卫生院,由护士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次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卓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6.65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8月9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卓某某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王某乙无责任。2020年8月1日,被告人卓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被盗抢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未年检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卓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拘役三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泗海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_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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