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8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屏南县**村**号,住屏南县**镇**村**弄**号。因赌博,于2009年2月18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5日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日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赌博,于2020年3月13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卓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女式二轮摩托车沿屏南县古峰镇南洋路行驶,途经南洋路126号门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屏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停,经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5mg/100ml,随后民警将卓某某带往屏南县医院,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以送检。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卓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6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个人基本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核查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卓某某有前科劣迹,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卓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博锴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屏南县古峰镇华侨新村13弄5号,联系方式1885932****现在处所。
2.案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前科材料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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