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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公诉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21990********,蒙古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住阿巴嘎旗**镇**嘎查,2011年12月2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巴嘎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阿巴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巴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4时许,卓某某酒后驾驶蒙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阿巴嘎旗**镇**小区内由北向南行驶至3号楼东侧时撞到3号楼东墙,造成蒙D*****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验,被告人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0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司法鉴定意见书;5.案卷照片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立明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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