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社区**号楼**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卓某某醉酒后,在厦门市集美区海上五月花三期**号楼**室门口,以邻居防盗门打开妨碍其通行为由几次拍打**室大门。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民警万某某接到警情指令后带领协警林某某到现场处置警情。被告人卓某某不听万某某的多次劝告,突然出手打了万某某头部一下。在万某某、林某某对其控制过程中,被告人卓某某用脚踢到万某某大腿、臀部处,并抓伤万某某的左手指。之后,被告人卓某某被万某某、林某某等人控制后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万某某所受损伤未构成轻微伤。
归案后,被告人卓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林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执法记录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7.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报警登记表、情况说明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艺娟
检 察 官:李晓兰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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