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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卓某某在其居住的广州市天河区**路**小区门口,拒不配合新型冠状病毒防疫工作人员要求的查验证件、体检、登记等工作,反而辱骂工作人员,随后用脚踹开门禁闸门扬长而去。

2月17日17时许,卓某某再次进入小区时,又不配合防疫工作,再次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并脱下口罩,大骂工作人员。后社区民警许某某和防疫工作人员何某某一起到卓某某居住的乐意居**街**号**房进行检查、登记、教育时,卓某某又拒不配合,并走进厨房拿出菜刀声称要砍死何某某,民警许某某见状赶紧将房间铁门锁紧防止卓某某伤人。后卓某某在其儿子的劝说下放下菜刀,主动跟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菜刀等物证;

2.关于防控新冠病毒的通知、公告及工作证明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康某某、廖某某、卓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现场监控、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材料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庆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

3.涉案菜刀暂扣在公安机关,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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