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8 年3月26日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8********,无业,户籍地罗定市某某镇某某村委某某22号,现住罗定市某某镇某某村委*******。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4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某某。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卓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因琐事与许某某、周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双方争吵后周某某发微信定位给卓某某等人,随后卓某某、陈某某、“牛某某”等人携带铁通来到某某镇**村委***村周某某的家中,周某某等人先向卓某某方扔玻璃瓶,随后卓某某等人使用铁通、拳脚对许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周某某的摩托车砸烂车头灯后离开。2019年8月22日,因卓某某听说当日殴打周某某时被周某某方拍摄视频,随后与“牛某某”一同来到周某某家中,强行拿走周某某的手机便离开。8月23日14时,卓某某在某某镇某某街再次见到周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等共4人驾驶一辆摩托车经过,卓某某便驾驶摩托车上前将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拦截,并叫周某某将手机密码告知卓某某。遭周某某拒绝后,卓某某便使用防盗锁、拳脚对周某某、许某某、李某某进行殴打,并叫上述人员将3台手机解除密码交出后便离开。当日下午16时,卓某某知道周某龙等人报警后便到黎某某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将强行拿到的共4台手机交出。案发后,卓某某分别取得了周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谅解。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4台手机共价值2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某某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工作、辨认笔录;5.书证;6.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和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某九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文权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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