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670号
被告人卓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7********,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家庭妇女,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陆丰市**镇**村委会**村老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2019年5月26日至29日下午间,被告人卓某某及同案人孙某甲、林某甲、林某乙(均另案起诉)在陆丰市**镇**村**公庙附近一废弃砖厂内开设赌场,各分工负责串招赌客,运载赌博工具,路口放哨。同时提供赌博工具给同案人叶某某(已判刑)、林某丙、林某丁等人(另案起诉)轮流做庄,以“大碗扔般子”(俗称“456")的方式做庄聚众赌博。每次赌博的时间约3小时,每次参赌的人数约30至50人不等,每轮一至五回合不定,每回合约15分钟,参赌人员每回合下注金额为几十元或几百元不等,参赌人员每回合下注总金额约2000元至5000元不等。被告人卓某某等人向轮庄的庄家每轮抽水300元,共抽头渔利约人民币5700元。至2019年5月29日15时许,陆丰市公安局民警在该赌博窝点当场抓获同案人叶某某及参赌人员林某戊、林某己、孙某乙、林某庚、林某辛、洪某甲、林某壬、陈某甲、陈某乙、高某某、吴某某、洪某乙(均己行政处罚),并缴获赌具大瓷碗三个、骰子三颗,缴获赌资人民币69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同案人供述及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相关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竟违反法律规定,伙同他人提供场地,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满
2019年11月19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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