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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开设赌场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珠海市斗门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零时至2时许,被告人卓某某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村**领域**房的住处提供给陈某某、梁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开设赌场,以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按赌资5%左右抽头渔利。当晚抽头渔利共人民币4000多元。其中被告人卓某某提供场地获利人民币300元。

2019年6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卓某某在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村**巷**号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卓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之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金璞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取保候审,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材料4张附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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