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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71号 

  被告人卓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3********,汉族,籍贯广东省陆丰市,小学毕业文化程度,未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北**巷**号,于2019年11月3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批准逮捕,同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卓某甲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卓某甲为牟取钱财,于2019年11月2日13时许,在位于陆丰市**镇**村*8路口伺机作案,当受害人卓某乙驾驶摩托车途径此处时,被告人卓某甲用身体拦停卓某乙的摩托车,并将卓某乙从其驾驶的摩托车上拉下来,准备驾驶抢走的摩托车时,被卓某乙从车上拉下来,二人倒在地上,被在旁边种田的村民一同制服。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受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量刑建议:1、被告人卓某甲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2、自愿认罪认罚;3、抢劫未遂;4、累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侵犯了公私财物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卓某甲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卓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卓某甲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赛炳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卓某甲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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