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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李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被告人卓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曾于2016年7月22日因无证驾驶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南沙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卓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为沙井街***环卫公司清洁工,负责清扫沙井南环路与西环路,李某甲分别于2019年9月22日、9月27日、9月30日、10月4日、10月8日,五次盗窃非机动车道隔离设施护栏底座(正方形铁质,外表涂有黄色油漆),将护栏底座以10元人民币每个的价格卖给沙井街道**路**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卓某某。2019年10月18日,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在李某甲的指认下,在沙井街道***路汽车修理厂楼上**房将被告人卓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施工合同、李某甲病历材料、情况说明、监控录像截图、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曹某某(沙井街道交安委委托报案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交通设施仍多次收购、转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两名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淑蓉

2020年1月16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保证人张某某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 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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