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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公开版)_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藏族,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30271966********,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夏河县,现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无业,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夏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7日被夏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夏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告人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2月2日,夏河县牙利吉乡**村民尕某某在赶羊去放牧的途中,与同村的卓某某相遇,继而发生口角冲突,被害人尕某某使用手中的狗棒试图殴打卓某某,卓某某在控制住被害人尕某某甩向他的狗棒后,右手抽出随身携带的长刀,用力刺向被害人尕某某身体左侧致其受伤。被告人卓某某见被害人尕某某岳父高某某及部分村民向案发地赶来,迅速逃离现场,被害人尕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与被害人尕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卓某某持刀将尕某某戳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卓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  斐

                                       2020年10月14日

附:1、案卷叁册;

    2、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于夏河县公安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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