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440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住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6时许,被告人卓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村**大厦一楼某某网吧,趁被害人汤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电脑台的华为mate20手机1台盗走,涉案手机经鉴定为价值人民币3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3.书证;4.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华生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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