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卓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被判处刑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卓某甲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到雷州市东里镇某甲村郑某某的渔船停泊处并停靠该渔船,将郑某某渔船甲板上的六大包(内含六十张)蟹网推翻到电动三轮车的后车厢,接着驾车将该六大包蟹网藏匿在六格沙的树林里。次日,卓某甲将盗窃得来的蟹网以3600元卖给一名收废品的人(另案处理)。卓某甲将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及日常生活花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卓某甲的身份信息材料、行政处罚书、说明等书证;2.证人卓某乙、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甲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卓某甲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荣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卓某甲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陆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