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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刑诉〔2021〕141号 

被告人卓某某,性别: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组**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号**室。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11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卓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路**号**室宿舍门口发现被害人付某某在其宿舍门口小便,遂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害人付某某先用拳头打被告人卓某某头部两拳,被告人卓某某即用拳头打被害人付某某头面部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付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眼挫伤,头皮下血肿,综合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付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付某某遭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卓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卓某某已与被害人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卓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与被害人付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互相用拳头殴打并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受伤的事实。

2.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鉴定聘请书、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付某某的伤势情况。

3.  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卓某某已与被害人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的情况。

4. 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卓某某到案经过等情况。

5.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卓某某的身份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卓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  红

                                  检  察  官 金志军

                                  检察官助理 何谊艳                                                                          2021年2月3日

                                           

附件:1. 被告人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处,电话1575154****

     2.公安侦查案卷二册,证据材料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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