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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639

被告人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6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街道**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卓某某行至本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7号新港商厦停车场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SUV车车窗没关上,卓某某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陈某某放在副驶座位上的巴利牌挎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一个,挎包内有人民币29820元、欧元525元(换算为人民币3974.25元)、巴利牌钱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次日,民警将被告人卓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现场勘验检查等。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所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及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俊祺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 1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被告人卓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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