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59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卓某某(龙岗区宝**公司第**部第**工厂员工)上班时到宝**公司第**工厂**栋厂房一楼自己的鞋柜拿零食,发现旁边**号鞋柜门未关严,里面有部苹果手机,遂将被害人方某某存放在**号鞋柜里的手机盗走,存放在自己鞋柜中,下班后,被告人卓某某从自己鞋柜中取出带回宿舍。当晚21时许被害人方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深圳市龙岗区宝**宿舍**栋**房将卓某某抓获。并缴获被盗手机。经鉴定为该手机价值352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监控截图、物证辨认照片、发还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 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伟杰
检察官助理:朱安子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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