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776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 ,于2020年5月28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卓某某伙同胡某甲(已判刑)、吕某某(已判刑)等三人驾驶豫A*****号面包车到石家庄市长安区***镇**村**庄园二期工地,将施工电梯电缆线240米偷走后卖掉,赃款被三人均分。经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720元。
2、2018年10月9日凌晨,卓某某伙同胡某甲(已判刑)、吕某某(已判刑)、胡某乙(已判刑)等四人驾驶豫A*****号面包车到石家庄市鹿泉区***镇,从***电气有限公司仓库内偷走一批铜线端子、铜触指、铜触头、铜豆等物品后卖掉,赃款被四人均分。经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2080元。
3、2018年10月12日凌晨,卓某某伙同胡某甲(已判刑)、吕某某(已判刑)、胡某乙(已判刑)等四人驾驶豫A*****号面包车到石家庄市鹿泉区***镇,从****铁路配件厂二楼仓库内偷走电线、电缆线共1008米后卖掉,赃款被四人均分。经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5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视社会调查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子刚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卓某某现联系方式:152868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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