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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组织卖淫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291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90********,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农场****队,住户籍地。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1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世春,海南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日至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王某甲(另案处理)开始组织卖淫女到陵水县**路一带的酒店宾馆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雇佣卓某某全权管理卖淫女。由卓某某引导嫖客、支付卖淫房间的费用等,并约定按一定比例与卖淫女进行分成。卓某某将卖淫非法所得款项以现金的方式交给王某甲,王某甲每月支付给卓某某的工资为5000元。

被告人卓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被陵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时抓获卖淫女王某乙等其他人员共22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三亚市人民医院基因室检验报告单、超时间入看守所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17份、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清单、微信聊天截图等;

2.证人证言:陈某某王某乙邢某某郭某某、王某丙等27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管理和组织多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其超

书 记 员:罗亚亲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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