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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虚开发票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892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室。因虚开发票嫌疑,于2020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卓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专门从事为他人虚开发票的犯罪活动。经查,被告人卓某某以电话、微信联系的方式对外招揽他人虚开发票。如有客户需要虚开发票,卓某某则通过微信收集客户开票要求,然后将客户开票要求通过微信发至上家(可以虚开发票的人),由上家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按照客户要求虚开发票并邮寄至被告人卓某某,卓某某再将发票交付给客户并根据虚开发票的票面金额及开票数量以微信、支付宝收款方式收取客户的开票费用,非法获利。

现查明,被告人卓某某多次为他人虚开发票,其中于2019年l2月为陈某(微信名:***,微信号:******)虚开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1l张,虚开发票总金额为l10万元人民币;为徐某某(微信名:****,微信号:******)虚开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虚开发票总金额为34.03万元人民币。

2020年1月l5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路地铁A出口附近抓获正在招揽虚开发票客户的被告人卓某某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联系客户的手机l部。

2020年2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陈某处扣押被告人卓某某为其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张。同年2月20日,该局民警在徐某某处扣押卓某某为其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查缉经过,微信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涉案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薇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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