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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被告人卓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飞猪“信用住”漏洞,使用“陈某甲”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通过飞猪“信用住”下单,预订广东省广州市康莱德酒店、福建省厦门市五缘湾凯悦酒店住宿房间,并低价出售给他人或自己消费入住,后不支付房费。被告人卓某某共计下单预订酒店房间2笔,骗取订单总金额人民币1万余元,均未实际支付房费。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卓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营业执照、旅客住宿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电子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金凤

      检察官助理:徐  佳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880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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